太钢关于现款、银行承兑汇票、内转款订购钢材(坯)的有关规定

2002-01-14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一、款种定义
    1、现款指支票、汇票(信汇、电汇),银行汇票和现金,不含内转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2、内转款指出太钢(集团)公司年属单位应付债权人的通过太钢财务处转往销售处订货款项。以内转款订货的用户需向太钢销售处落花流水实订货品种及数量,出销售处审核《太钢(集团)公司销售处内部转账审批表》,太钢(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据此表及月度转款计划平衡办理内转款手续。
    二、收款之日界定
    1、支票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出票人开户行收款并加盖收讫章后给出票人回单即开据《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日期为准;
    2、银行汇票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开据的《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日期为准;
    3、汇票(电汇、信汇)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汇出行受理凭证给汇款人的回单日期为准;
    4、现金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收款行开据的加盖现金凭证给汇款人的回单日期为准。
    5、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开据《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日期为准;
    内转款收款之日: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签认的收款日期为准;
    三、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1、合同有效期:从订货月份算起,可签订不超过二个月(从订货月到合同规定的发货月)的合同,属太钢(集团)公司技术处管理开发的新产品经财务处审批后可按不超过三个月执行。另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对从进账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订货手续的内转款款项,退回原转款单位。
    2、合同价格:执行收款订货之日的太钢销售出厂价格(内转执行销售出厂牌价,现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按当期规定办理),在执行过程中,未空货部分如遇太钢价格调整,实行“遇涨不涨,遇落则落”的优惠办法。
    3、订货及发(提)货依据: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以收款日下达的《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仅作为销售部门与用户的订货依据,发(提)货须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下达的《各类票据进财通知单》为依据。如经向银行查实认定票据(现金除外)有误,则以本款项锁定的合同及价格无效,由太钢财务处销售处财务科以《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红字形式通知销售部门。
    4、 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办法:以实际交货月首日作为贴息基准日,从首日到承兑止,用户按每日0.113‰向太钢贴息,其贴息计算以太钢销售出厂牌价为基础,与其享受的现款及现款批量优惠累加计算。标准计算蓄谋法举例如下:
    用户于2001年9月15日交来银行承兑汇票1200万元,承兑日期为2001年12月10日,订购5000吨热连轧规格为3.0mm碳结卷板,合同签订日期 为2001年9月25日,火车发运,发往地为河南新乡,订货时3.0mm碳结卷板销售出厂正规介为不含税2520元/吨,太钢向用户实际交货月份为10月份。则其不含税价格计算方法为:
    2520*(1-18%+0.113‰*71)-60元/吨(运补)-10元/吨(到款优惠)=2016.62元/吨。
    四、其它:
    1、销售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用户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免贴息时,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太钢(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否则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不得办理结算。
    2、销售部门对用户以内转款订货按现款对待办理销售时,须以书面形式上投太钢(集团)公司经营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否则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不得办理结算。
    五、本文自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含十二月二十六日)交款签订二OO二年元月份交货合同起执行,其它未尺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原钢财价字(2000)第72-28号文同时废止。
    六、本文件解释权归财务处。
    财务处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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