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2004年1季度关于现款、承兑汇票等的规定

2004-01-09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一、款种定义:
    1.现款指支票、汇票(信汇、电汇)、银行汇票和现金,不含内转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2.内转款指由太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付债权人的通过太钢财务处转往销售处订货款项。以内转款订货的用户需向太钢销售处落实订货品种及数量,由销售处审核《太钢(集团)公司销售处内部转账审批表》,太钢(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据此表及月度转款计划平衡办理内转款手续。
    二、销售收款之日界定:
    1.现金: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收款行开具的加盖现金收讫单的缴款单回单日期为收款日,收款当日开具《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
    2.转账支票:以款到达太钢开户行账户为收款日,收款当日开具《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
    3.银行汇票: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用户交来的银行汇票日期为收款日,并开具《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待款项到达太钢开户行账户后,当日开具《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
    4.汇票(电汇、信汇)以款项到达太钢开户行账户为收款日,收款当日开具《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
    5.银行承兑汇票: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收到用户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日期为收款日,并开具《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待收到银行返回的电查回执单后,当日开具《各类票据出账通知单》。
    6.内转款:以款项到达销售处内行账户为收款日,收款当日开具《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
    三、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1.合同有效期:从订货月份算起,可签订不超过二个月(从订货月到合同规定的发货月)的合同,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对从进账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订货手续的内转款款项,退回原转款单位。
    2.合同价格:执行收款订货之日的太钢销售出厂价格(内转款按当期规定办理,现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执行销售出厂牌价),在执行过程中,未交货部分如遇太钢价格调整,实行“遇涨不涨,遇落则落”的优惠办法。
    3.订货及发(提)货依据: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以收款日下达的《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仅作为销售部门与用户的订货依据,发(提)货须以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下达的《各类票据进账通知单》为依据。如经向银行查实认定票据(现金除外)有误,则以本款项锁定的合同及价格无效,由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以《收到各类银行票据通知单》红字形式通知销售部门。
    4.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办法:以实际交货月首日作为贴息基准日,从首日到承兑日止,用户按每日0.165‰向太钢贴息,其贴息计算以太钢现款价(不含运补、现款优惠、价格折让等优惠)为基础,与其享受的现款批量优惠累加计算。标准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某用户签订热轧卷板年协议量为8万吨,按太钢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于2003年12月25日交来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承兑日期为2004年2月15日,订购5000吨热连轧规格为3.0mm碳结卷板,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12月26日,火车发运,发往地为河南新乡,订货时3.0mm碳结卷板销售出厂牌价为不含税3403元/吨,太钢向用户实际交货月份为2004年1月份。则其不含税价格计算方法为:
    3403×(1+0.165‰天×45)-80元/吨(运补)-38元/吨(价格折让优惠)-10元/吨(现款优惠)=3300.27元/吨。
    四、其它:
    销售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用户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免贴息时,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意见后上报太钢(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太钢财务处驻销售处财务科按批示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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