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产钢国相关钢铁产业政策

2005-10-20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韩国钢铁工业相关政策

韩国钢铁工业起步较晚,但进步很快。1972年韩国还只有几家小型钢铁厂,且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年产钢60万吨,自给率仅20%。但韩国人意识到建设工业化社会必须发展钢铁工业,因此曾两次请求西方支援资金、技术和设备,建设年产50万吨至100万吨的钢铁厂,均因故失败。1969年在建设浦项钢铁公司时转而向日本寻求支援,日方同意贷款1237亿美元,并由八幡制铁、富士制铁(后合并为新日铁)NKK公司等3家负责提供技术。随着浦项钢铁公司一期工程的投产,当年粗钢产量就达103万吨,为韩国快速发展中的汽车、造船等工业提供了急需的钢材。从1970年到198515年间,韩国粗钢产量增长了26倍,1995年比1985年又增加近2倍,同时从品种上自给率达到99%,2004年韩国粗钢产量为4752万吨,超过德国,居世界第五位,是全球主要产钢大国之一。

一、钢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

()政府对钢铁工业的管理

韩国重点发展重化工业始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67年至1971),为了发展钢铁工业,于1970年颁布了《钢铁工业育成法》,规定了扶持钢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律。

在《钢铁工业育成法》中考虑到韩国缺乏高炉用的炼焦煤和铁矿石这一实际情况,为确保高炉厂的规模效益,规定只允许浦项一家企业建高炉,其余则发展电炉钢。电炉所需废钢除一半是进口外,其余则在政府积极组织下回收。因此在执行钢铁育成法期间,韩国的钢铁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首先是成立钢铁联合企业——浦项钢铁公司。该公司从1973年开始建设,并逐步形成1000万吨年产能力,继而又建设光阳厂并形成1200万吨年产能力。而电炉钢在此期间亦得到了迅猛发展,1985年电炉钢产量达到404万吨,主要是普钢(如仁川制铁和东国钢公司等),亦有少数特钢(如三美特钢和启亚特钢等厂)。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它既保证了浦项钢铁公司的快速发展,成为韩国所占比重达60%以上的核心企业;同时又促进了众多电炉钢厂的合理快速发展,使造价、能耗和成本低的电炉钢占有较大的比重。

韩国政府颁布的《钢铁工业育成法》是限定在70年代至80年代的限时政策。它的颁布使韩国钢铁工业在此期间得到快速发展。进入90年代,韩国经济发展已进入稳定期,造船业和汽车工业等都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这时政府就不再对钢铁企业进行管理,而由企业自主管理发展。

为了培育钢铁市场,韩国制造业事实上在执行着政府不成文的政策,这就是造船、汽车、家电等行业必须先购买国内钢材,然后购买进口钢材。

韩国钢铁企业的经营主要是受金融机构管理控制。特别是新建钢铁企业,一是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评估、二是通过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控制。韩国将新建厂引进技术设备的途径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另一类是国外。若从国外引进,政府通过技术水平来限制,如果技术水平未达到政府要求不能引进,并在资金上通过金融机构的投资评估进行限制。

韩国政府对钢铁项目提供政策性优先贷款,并为新建和扩建的钢铁企业提供外部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电力、能源供给、备件加工等)和其他补贴性投入。此外,还通过采取削减公共事业费等进行扶持。

2004年,韩国政府对钢铁工业采取的措施如下:

1.降低关税。

22004年成立管制小组开展取缔行动。

3.韩国发起全民回收废钢运动。

4.在国内原材料及产品紧张时,制定了一些首先满足国内需求的政策,如从200438日起出口废钢及钢筋需获相关公会批准,以减少出口量,实施期限为6个月。自2004年起,将HS7204721420列中的废钢及钢筋等产品列为出口申报项目。出口此项产品的韩国厂商,须事先通过韩国钢铁协会或韩国钢铁工业协会向韩国产业资源部提出申报,方可出口。上述公告实施期限暂定这6个月,必要时再延长实施期限。

5.对因国际原材料价格暴涨而遭受损失的中小企业,支援19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特别稳定资金及原材料共同购买资金。自2004310日起,又以特别保护方式通过企业银行提供5000亿韩元(合计44亿美元)的采购原材料资金,并大幅扩大其保证幅度,且将利率降低1%。同时将中小企业出售债券保险规模由现行的9000亿韩元增加为10000亿韩元。

6.由于3月份将进入建筑工程旺季,由调运厅紧急收购不足的钢筋,并将原材料储备时间由现行的20天增加到30天。

()钢铁协会对钢铁工业的管理

韩国在《钢铁工业育成法》失效后,政府不再对钢铁工业制定导向性政策,此后韩国钢铁工业发展所需的协调工作由韩国钢铁协会承担。

韩国钢铁协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调查研究钢铁工业的发展;②促成对所有成员有益的事宜;钢铁工业的现代化;通过质量控制、生产率提高等来提高竞争力;调查和研究钢铁生产、供应和需求,原材料开发的供应和需求以及管理技术;⑥收集钢铁工业相关数据和统计数字并予以提供;⑦促进钢铁贸易和相关事宜;   促进俱乐部获得订单的活动;⑨促进和提升钢铁工业形象。

二、工业化进程的政策重心

韩国工业化起步是从60年代开始的,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重点发展轻纺工业阶段、重点发展重(工业)()工业阶段、调整经济结构开发新兴产业阶段和工业腾飞阶段。下面结合这四个阶段的发展给出韩国政府所采取的相关政策。

()第一阶段,1962年至1972年,重点发展轻纺工业,开发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60年代是韩国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时期,这一时期,韩国一方面按照发展中国家的一般工业化过程,发展替代进口的消费品工业,另一方面遵循出口主导型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为出口的战略产业,同时又从60年代后期起推行以石化、机械、钢铁工业为中心的重化工业进口替代。因此,这个时期工业发展经历了以最终消费为中心的进口替代,到以重化工业为中心的进口替代的转变和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向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这个时期尤其是后期,奉行的是生产资料进口替代、消费资料出口的双轨制工业发展战略,因而轻纺工业作为出口产业得到重点发展,直到今日,轻纺工业走了一条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道路,其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可与日本、美国抗衡。

工业化初期,韩国政府于1964年将优先发展战略改为增长稳定政策,放慢经济增长速度,通过发展制造业生产和增加进口及出口,扩大就业,克服资金不足的矛盾,把发展重点放在纺织、服装、制鞋、家具、食品,烟草等轻纺工业上。其中,纤维业连续十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纤维制品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23,纤维工业的销售额和雇用的职工人数分别占整个制造业的23%和24%。直到70年代前期,轻纺工业仍占主要比重,特别是出口产品的80%以上为轻纺产品。以纤维工业为例,1970年其产值仍占制造业产值总额的13以上。可见,60年代仍然是以轻纺工业为主的时期。

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到1972年,韩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4美元,第一产业的比重已由433%下降为302%,第二产业由111%上升为339%,在制造业中,轻纺工业所占比重由732%下降为587%,重化工业由268%上升为413%。为了加速工业化进程,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出口能力,克服对国外技术装备和工业原材料的依赖,韩国经济面临着新的跨跃。

()第二阶段,1973年至1981年,重点发展重化学工业

60年代后期,韩国开始推行生产资料进口替代即重化工业发展政策。1973ffl~,当时任总统的朴正熙发表了“重化工业化宣言”,成立以国务院总理为首的重化工业促进委员会。根据这个“宣言”,韩国制定了“发展重化工业长远计划”(19721981)年。在该计划中,将钢铁、有色金属、造船、机械、电子、化工工业作为“六大战略工业”,并确定1981年的重化工业产品的比率由197119%提高到60%,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政策。仅1978年,对六个重化工业部门就支援了324亿元的出口利息补助,免去441亿元的直接税。对出口的实际保护率高达164%。此外,工业部门凭借差别进口关税和进口限制政策,在国内销售上也得到保护,其实际保护率为35%。

为了发展钢铁工业,政府颁布了《钢铁工业育成法》,规定了扶持钢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律。1973年开始建设浦项钢铁厂逐步形成年产100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继而又在光阳建设分厂,目前已形成1200万吨钢的年产能力。浦项钢铁联合企业的建成提高了韩国钢材的自给率,除特殊钢材仍需进口外,普通钢材有14出口。

造船工业从70年代开始起步,在韩国从未造过万吨级船的情况下,韩国现代公司于1972年同希腊船主签订了供货合同,并从国外贷款,购买了丹麦、瑞士的技术专利,采用英国设计,并派50多人到国外学习,终于用两年时间建成了船厂,并于1974年按合同要求造出两艘20万吨级的船。目前,这个厂能够制造70万吨级油轮,拥有自己的船舶设计研究所和百万吨级船坞,并形成年造船能力300万吨,占韩国产能的50%和世界的15%,是世界上最大的造船厂。大宇造船厂也形成年200万吨的造船能力。这两家造船厂的迅速建立和扩大,使韩国造船能力跃居世界第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

1972年,韩国第一个石油化工厂在蔚山投产。1976年又建立丽川第二石化基地,使乙烯年产量发展到50万吨。1982年发展到年产85万吨。韩国石油全部依靠进口,石油制品除满足国内需要外,乙烯等基础原料、半成品以及精细化工产品已成为重要的出口产品。

汽车工业从1962年开始起步,1969年提出“国民车”计划,经过70年代的高速发展,已实现由单纯组装到自行设计生产,  由小规模试产到大批量生产,由内销到出口的过渡。到80年代  中期,确立了批量生产体系,汽车以质优价廉打人西欧、北美市场,成为出口拳头产品。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达500多万辆,7%的职工已拥有汽车。韩国汽车生产集中在现代和大宇等几个财团。

电子工业起步较晚,60年代中期开始进口元件组装黑白电视机出口。1969年颁布《电子工业振兴法》,制定了电子工业发展的八年计划。70年代电子工业以平均40%的速度发展,其中19721977年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增长速度高达3%。到1980年,韩国黑白电视出口量514万台,占世界黑白电视机出口量的21%,居世界第一位,彩电出口居世界第三位。计算器、电子手表、无线电通讯器材也大量出口。八十年代以来,电子工业进一步作为投资和发展的重点。目前,16兆位的集成电路已能成批生产,64兆位的集成电路也已开发出来。

在政府的保护政策下,1972年到1979年韩国工业平均年增长率为171%,其中制造业年均增长率为18%,从1973年发表重化工业化宣言到1979年间,轻工业年均增长率为151%,重化工业年均增长率则高达228%。为加快重化工业的发展,从1973年至1979年,韩国把设备投资总额的945%集中到重化工部门,使重化工业急速发展,带动了产业结构的升级。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由1972~356%上升到1981年的507%,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316美元猛增到1719美元,10年增长465倍。

()第三阶段,1982年至1991年,重点放在调整经济结构,开发新兴技术产业,实现技术立国和稳定增长

70年代重化工业的过快发展,也带来了与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不协调,零部件和中间产品依赖进口,外债余额增大,结构性通货膨胀和生产能力过剩等问题。所以,进入第五个五年计划(1982年至1986)和第六个五年计划(1987年至1991),把控制通货膨胀,管理国际收支作为重点。通过紧缩银根,紧缩财政,控制工资增长,增加农业投入等措施,使批发物价上涨率由1980年的39%降为1985年的09%。

在产业发展上,80年代把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兴技术产业,实现技术立国作为基本目标。调整产业的方向是,按照产业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建立三个互相协调发展的产业群。第一个产业群包括纺织、水泥、石化、钢铁、家用电器、汽车、造船等工业,作为传统优势产业,通过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国产化率;第二个产业群包括精密化学、精密机械、精密材料、计算机、电子、航空等,尚处于引进、吸收阶段,作为主导产业重点培育;第三个产业群包括新能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属于韩国的“未来产业”,选择若干重点,大力引进和消化,为最终转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准备条件。

根据技术立国的基本目标,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内外供求的变化,韩国在继续发展钢铁、造船等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重化工业的同时,开始有计划地发展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以半导体、计算机、办公自动化机器、产业机器人等为核心的高级电子工业和新材料工业等新兴尖端技术产业,开始成为韩国重化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工业产值在1980年到1987年问增长54倍。1972年至1987年,电子产品出口平均增长率为336%,远远超过同期整个产业产品出口增长率(24),电子产品已成为仅次于纤维产品的第二大出口产品。

()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整个工业腾飞于世界发达国家之列

60年代以来,韩国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①发展以大工业、出口产业、完整产品工业为主的政策,必然带来小企业、内需产业、零部件工业的相对落后,其结果深化了大企业同中小企业、出口产业部门与内需产业部门之间、整机生产产业同零件产业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零部件产业的相对落后,不仅降低了经济效益,而且加深了对外国的依附性;②由于实现工业化靠的是外资而不是内资,国内投资率一般都大于国内储蓄率,又因为出口的扩大不是依靠开发技术,提高竞争能力,而是依靠低工资,造成进口系数和耗能系数增大及外汇收入率不断下降,因此,不仅造成国际收支慢性不平衡,而且深化了贸易、技术和原材料等方面对外来经济的依赖性,韩国未能形成独立的经济基础:⑨重点发展重化工业,虽然对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超越国内外市场规模所能承受的能力而盲目重复投资,导致企业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持经济增长又避免通货膨胀,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在实施中大见成效。 

进入90年代以后,韩国企业以及由政府主管的研究所、大学竞相在国外开设研究据点。截止19956月末为止,韩国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研究法人、事务所共57个,其中有49个是九十年代以后设立的,分布在美国、日本、中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印度等11个国家和地区。到19966月由政府主管的研究所在国外开设的研究中心共有8个,分布在德国、英国、俄罗斯、中国4个国家。由大学创办的研究中心共12/个,分布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4个国家。据韩国科技处的资料表明,1994年韩国的研究开发投资达到78947亿元,比1993年增长283%。1994年的研究开发投资相当于GDP261%,比1993年增加029个百分点。韩国研究开发投资平均增长率达204%。1994年韩国研究人员达117446名,比1993年增长19%,女性研究人员达到9052名,比1993年增长37%。目前,韩国的科技水平在某些领域,在“中等发达国家”中居领先地位,个别甚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带动了韩国经济的腾飞,其科学技术进入了“黄金时代”。

韩国轻工行业急剧向海外转移,制鞋、成衣、玩具、家具等行业的海外投资呈急剧上升趋势。制鞋业从1990年到1995年企业数从302个减到161个,从业人数从135万名减到24万名;成衣业从1989年开始急速向海外转移,每年都在增加,到1995年末已达到682个企业,占国内成衣业总企业数9425个的7%。玩具业从1987年开始大量向海外转移,1990年生产玩具的企业有618个,到1994年减到417个,其中到中国的有35个,到印尼的6个,到香港的有14个。皮鞋业1990年有429个企业,到1994年减到327个,大部分都转移到中国(26)和菲律宾(15)等国。家具业1991年有2061个企业,到1994年增加到3080个,其中有69个企业到海外投资(总额为4200万美元),到中国的最多,有44个。

随着海外生产法人的增加和高级技术领域的扩大,韩国大企业采用海外高级人才、强化职员的研修。1996年,三星、LG、大宇等大企业招收海外的人才比1995年增加20%一30%。同时对专家以上高级任职人员长期开设长期研修班,目的是让国内高级职员在海外有名大学和教育机构接受专业进修,研修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以培养出具有国际眼光的经营者。

由于韩国政府和经济界能够适时调整经济发展方向,治理阻碍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高度重视人才培训和高科技的开发,使韩国经济发展如虎添翼。1995年,韩国造船量为540万吨,占世界市场的25%,今年将达到700万吨至790万吨,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日本,占世界市场的32%以上。

人口多、资源缺乏的韩国,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在GDP的增加额中,约50%是从出口增长中实现的。

三、经济企划院对经济政策制定的作用

韩国经济企划院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的综合经济部门,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达到了最大限度,超过了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发挥出谋划策、组织实施的重要作用。

()经济企划院的组织机构

1962年,韩国成立经济企划院,它标志韩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出现重大转折,经济企划院的长官从1962年起就提任经济部长委员会主席,在副总理兼长官之下,设一名副长官和一位助理长官,下设三个办公室:预算办公室、企划管理办公室和对外经济调整办公室;五个局:经济企划局、物价政策局、政策调整局、重点评价局、经济教育企划局;一个委员会即公正交易委员会。

经济企划院在韩国政府机构中处于超级部的地位。副总理兼企划院长官通过自己在内阁中的重要地位和经济部长委员会,统一掌握财务、工商、农林、建设等主要政府机构业务的权限。经济企划院负责从起草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到编制国家预算、协调各种经济政策和管理物价,维护公平贸易等各项综合性业务。企划院的机构设置有利于保证企划院长官有效地行使领导经济的职权,有利于内阁各经济部的工作互相协调配合。

()经济企划院的主要职能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企划院负责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物价稳定、提高效益、公平分配和增进福利”的经济发展总目标。为了保证五年计划的贯彻执行,企划院还制定年度运营计划,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五年计划进行补充和修订。

2.协调各种经济政策。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各部门的利益冲突日益明显,政府公正地协调各部门间的利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企划院作为经济政策协调者的作用更加强了。各部门拟定的重要经济规章和经济政策,都要在经济部长会议上进行讨论,副总理兼企划院长官,具有对重要经济事务综合协调的权力和责任。企划院负有日常经济政策协调职能的机构有价格政策局、产业政策协调局、实绩评估局和国际政策协调办公室。

3.编制预算方案。财政政策和金融货币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和促使计划实现的两大基本手段。在财政方面,财务部负责编制收入预算,并组织其实现。预算支出由企划院预算办公室负责。通过编制预算支出计划,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资金供应计划更好地衔接,使发展计划的实现有了保证。在重工业化时期,利用国外资金在预算支出计划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所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国外资金,也都由企划院统一分配。在金融货币方面,韩国的管理体制是:在总统之下设立金融通货运用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金融货币政策。韩国产业银行是一个专门执行政策性贷款职能的长期信用银行。产业银行贷款在项目选择和决策方面,由企划院计划、编预算、管协调。

4.促进公平贸易。1980年,企划院颁布了“限制垄断和公平贸易条例”,旨在发挥市场的功能,保护合理竞争。于1981年成立公平贸易委员会和公平贸易办公室。为了解决由于对某些部门和企业提供大量低息贷款而产生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企划院于1988年制定了“公平、平等和持续增长的实施计划”,扩大国内市场的自由度,增强私营企业的自治能力。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防止垄断和过度的经济实力的集中以促进竞争,查处不公平贸易和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免受大企业掠夺性商业行为的侵害。

()经济企划院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韩国的市场经济实行政府主导。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政府的组织、引导是韩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企划院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中起到了特殊重要作用。

1.作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中枢。制定计划、政策协调、编制预算和维护市场是企划院的四大职能,企划院通过所制定的六个五年计划,提出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要政策,使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为举国一致的行动,由于企划院负责编制预算计划,使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国内资金和利用的外资都动员起来,用于支持经济发展计划。尽管80年代后逐步放弃了把银行资金纳入政府计划管理范围内的做法,提出由政府主导型向“民间主导型”转变,银行可自己决定贷款方向,政府对利率的控制也逐步放开,但资金管理上的集权体制对重化工业化的贡献是巨大的。

2.通过行政干预促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企划院提出的计划和政策,是对经济和市场的行政干预,恰到好处的调控和引导。企划院提出许多办法限制垄断,保护公平竞争。

3.不干预微观经营决策,集中全力研究和解决宏观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企划院作为政府机构中最大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覆盖经济各个领域。这种地位有助于企划院研究经济发展中的综合性问题,提出有关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70年代初企划院提出出口导向型重化工业化战略,取代了60年代的进口替代战略。为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采取了投资倾斜政策和优惠政策,使出口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品转变得以实现,进而迅速带动国内工业化。

4.注重国际环境的研究,把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作为企划院工作的重要课题。贸易立国的政策使企划院非常重视国际经济政策的研究。韩国缺乏工业资源,所需石油、煤炭、矿石均依赖进口,产品主要靠外销,因此,对国际市场的变化非常敏感。企划院在研究国际市场方面花了很大力气,在企划院的机构设置中,40%以上的部门负责对外经济事务或与对外经济有关的事宜。

5.重视经济信息和智囊团的作用。企划院设有经济信息办公室和经济调查室,负责对经济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在由于公共需求增长过快带来经济困扰的后期,即1989年,企划院设立了经济信息局,其前身是经济信息办公室,以加强政府经济政策与企业实绩的评估,注重收集和观测公众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反馈意见,以利于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经济开发研究院和国际经济政策研究院是附属于企划院的智囊团,被誉为韩国经济起飞的“产房”,主要从事经济对策研究,直接参与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

()对经济企划院制度的评价

经济企划院制度有三个突出特点:

其一,经济计划是诱导性计划,具有预测性、政策性。如韩国第七个五年计划在“六五”期间国内外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七五”计划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发展战略,决定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提高国民经济实力和劳动生产率,实现经营革新,树立勤劳精神和市民伦理为基本目标.这个计划提出了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些重要政策,对五年期间经济的发展进行了预测,是宏观调控和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二,以每个五年计划为主,形成了包括部门发展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解决某些重点问题的专项计划在内的计划体系。上述多种计划互相配合,互相补充,部门发展计划往往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年度经济计划是对年度经济发展及经济环境的分析、预测;专项发展计划是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的发展计划。

其三,计划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韩国经济的成长是按照企划院编制的六个五年计划,一步步落实而实现的,企划院计划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也是韩国能够在三十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走完的工业化路程的重要原因之一。

韩国以计划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证明,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要想在最短时间内走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路程,打进国际市场,只能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通过计划,把国力全方位地调动起来,为工业化创造良好的物质环境和文化条件,通过政府的力量,组织出口,协调国内外市场。

1:韩国《钢铁工业育成法》

(197011  法律第2181)

1  (目的)本法律的制定是以合理发展钢铁工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作为目的。

2  (适用范围)本法律是根据第4条的规定,在商工部长官指定的条件下才适用。

3  (设备基本条件)本法律所指的基本设备是符合下列各条件的设备。

具备年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炼铁一炼钢一轧钢联合生产设备。

②使用铁矿石生产铸造生铁,其年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设备,或为生产铁合金而建设的总发电量为5000kVA以上的发电设备。

钢锭及轧钢年产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的炼钢及轧钢设备。

④年产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的轧钢设备。   

铸件或铸锻件年产能力在l千吨以上的设备。

⑥年产能力在2千吨以上的不锈钢板、不锈钢棒材、高碳钢、合金钢(包括原材料)以及电工钢板的生产设备。

4  (指定钢铁生产企业)商工部长官根据总统令,指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告。

①具备符合上述规定基本设备条件,并已生产钢铁产品的企业。

②具备符合上述规定基本设备条件,并要开始生产钢铁产品,且可以认定该企业将为钢铁工业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

5  (开始实施)符合前第2条规定的钢铁企业,则根据总统令,在一定期限内可开始实施。

6  (设备改造)钢铁企业如要改变设备规模,则根据总统令,需要得到商工部长官的认可。

7  (政府援助)政府向粗钢年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具备炼铁、炼钢、轧钢联合工程设施的按照第4条规定获得指定的钢铁企业,在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出资的情况下,向钢铁企业提供下面各项目投资额的12以上的行政及财政支援。

①长期低利息外资的引进。

②购买原料。

器材供给。

④码头设施。

⑤雨水处理设施。

⑥电力设施。

⑦道路。

铁路建设。

⑨第1项到第8项的附带设施。

8  (原料一器材的供给)政府以第3条第1项设施为基准,向根据第4条规定被指定的公司提供原材料的购买、器材供给等方面必要的行政及财政上的支援。

9  (公共费用优惠)政府对第4条规定指定的企业,

根据总统令对铁路运输费、码头使用费、水费、电一煤气费等费用的收取方面给予优惠。

l0  (对原料供应者的支援)政府对向钢铁企业根据商工部长官指定的价格生产并供给原材料的企业,根据总统令,依据贸易往来法给予以出口企业相当的优惠条件。

1l  (进口原料)具备符合第3条第1项规定设施的钢铁企业从外国购买铁矿石或签订其运输合同时要获得商工部长官的认可。

12(筹集资金)

①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状况,筹集长期低息的钢铁工业育成资金。

②政府为了筹集钢铁工业育成资金,必要的时候可以发行国债。

③有关前一项规定国债发行,准用产业复兴国债法。

13  (监督)商工部长官为了均衡钢材的供需,必要时对钢铁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制定以及设备改造、整修等发出指令。

14  (研究及技术培训机构)

①根据第7条规定的钢铁生产企业为钢铁技术的发展,配备必要的研究及技术培训机构。

②政府在预算范围内可以对于前项规定的研究及技术训练机关提供所需要的部分或全额经费补助。

15  (调查及报告)

商工部长官在监督上必要时可以命相关公务员对钢铁企业的业务状况或账本、书类及其他物品进行调查。

②商工部长官可以命令钢铁企业对其业务状况做报告。

16  (取消指定)商工部长官在钢铁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取消第4条规定的指定。

①违反第5条规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当年的业务。

②在没有得到第6条规定的认可,变更其设备规模。

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定期限以上中断其业务。

17  (钢铁工业研讨会)为了有效回答商工部长官对钢铁工业的质询,必要时可根据总统令召开钢铁工业研讨会。

18  (处罚)

在没有得到第6条所规定内容的认可,擅自更改设备规模者或违反第11条规定购人铁矿石者处罚100万元(韩币)以下的罚金。

对违反第13条及第14条规定者处罚50万元(韩币)以下的罚金。

③对拒绝接受第15条第1项规定的调查或对该条第2项规定做虚假报告者处罚30万元(韩币)以下的罚金。

19  (罚金)对于没有做第15条第2项规定报告者处罚1万元(韩币)的罚金。

20  (实施令)有关本法实施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正式实施,从正式实施日开始有效期为10年。

2:钢铁工业育成法中更改的法律

(19791228日法律第3179)

钢铁工业育成法进行如下更改:

3条第1项中“10万吨”改为“100万吨”,该条第3项中的“l万吨”改为“10万吨”,该条4项中的“1万吨”改为“5万吨”,该条中的第2项和第6项分别按照如下改正:

2项中使用铁矿石,每年可生产10万吨以上直接还原铁的设备,生产铁合金的总设备容量在5000kVA以上的电炉设备,或年产30万吨以上特殊铁合金的设备。

6项年产特殊钢在5万吨以上的设备。

4条第1项及第2项中“前条”分别改为“第3条”,第5条中“前条”改为“第4条”。

12条第3项废除。

14条第2项中“前项”改为“第l项”。

18条第2项及“第14条”删除。

18条第2项新改为如下:

182法人代表或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员、其他员工,对于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有第18条的违反行为时,对包括行为者在内的其法人或个人按照该条处罚金进行处罚。

19条中“1万元”改为“5万元”。

附则中的“10年”改为“20年”。

附则

(实施日)本法从198011日开始实施。

(连续性措施)在本法实施当时,已通过修改前法律获得指定的钢铁企业可以视为通过本法律获得指定。只是在本法律实施1年内要具备符合本法律规定的基本设备。

  

日本钢铁工业相关政策

日本钢铁工业曾经是日本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早在1901年日本就建立了拥有炼铁、炼钢和轧钢的钢铁联合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对钢铁工业实施倾斜政策,使日本钢铁工业在19511967年期间得到迅速发展,1973年钢产量即已达到一亿吨水平,从19931995年日本一直是世界第一大产钢国,从1996年起,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产钢国,2003年日本粗钢产量为110514万吨,位居世界第二位。

日本钢铁行业现有公司和企业共约400余家.这些公司和企业大致可分为三类:

1.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其中包括被称为五大钢铁联合企业的新日本制铁公司、JFE、住友金属工业公司、神户制钢公司和日新制钢公司等。这些公司形成了日本钢铁工业的核心。

2.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钢铁联合企业,如东京制铁公司等。有一部分从属于大集团,如山阳特殊制钢公司等。

3.小型专业生产企业。一般只生产或加工单一产品。第二类和第三类公司或企业在原料和销售方面对大型钢铁公司有着一定的依赖关系,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日本钢铁业不断采纳和应用世界最新技术,同时对将来有可能应用的新技术不间断地进行着开发与研究,比如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有烧结炉的排烟脱硫技术、焦炉采用CDQ、高炉炉顶压差发电(TRT)、高炉喷煤、废钢预热、各种钢包精炼技术、薄板坯连铸技术、热轧无头轧制技术、交叉辊轧制技术等,使其无论在技术上、产品质量上以及生产效率等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一、政府、准政府机构与钢铁工业的关系

()政府及其机构与钢铁工业的关系

钢铁工业与其他工业一样直接受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这一政府部门管辖,具体窗口是下属的制造产业局(原基础产业局),有关钢铁工业的政策则由通商政策局负责制定。

制造产业局:管辖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化学工业等基础材料工业,并推动这些工业的健全发展。下设钢铁科负责有关钢铁工业的具体事项。

通商政策局:全面推动有关企业制度的改革、精简规章制度和经济结构改革。在努力创造出新的产业领域和有国际吸引力的新事业和投资环境的同时,全面计划和提出宏观经济政策。

二战以后为了振兴日本工业,日本政府在宏观政策上采取了向钢铁工业和煤炭工业倾斜的政策。煤炭工业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日本国内优质煤炭较少或开采成本过高,因此逐步消亡。目前只剩下有限的几个政策性保护煤矿。而钢铁工业则受惠于政府的倾斜政策,得到了迅速发展。

1958年在通产省的行政指导下实施了主要钢材生产管制,并与钢铁界一起为稳定市场实施了“公开销售制度”。面对六十年代初的结构性经济萧条,“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审议会特殊钢小委员会”于1960年向特殊钢行业提出了关于行业体制整顿、企业合并和实现生产集中的“劝告”。政府也于1962年颁布了《特殊钢业的合理化对策》。如前所述该“对策”中提出了诸如提高生产率与提高质量,强化企业基础实力,强化企业集团的综合能力,构筑廉价且稳定地获得优质原材料的体制,改善流通,整理与统一有关特殊钢的标准和确立出口体制等基本方向。对特殊钢行业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提出了建议,从而使特殊钢行业渡过了难关。

1977年“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审议会铁钢部会”中设置了“平电炉设备小委员会”,1983年该委员会指导钢铁行业至1987年自主处理了相当于380万吨能力的设备,以实现产品市场的供需平衡。以此为契机相继发生了一些追求经济性的资产重组或一些公司、企业的合并。

日本钢铁工业发展与日本政府及其所制定的政策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特点是:

1.政策主要围绕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来制定,兼顾其它中小型钢铁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行动时以《中小企业法》为准绳来实施。

2.在处理政府及企业的关系中还有一个中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它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或企业,起到一个缓冲、监督和促进对话的作用。

3.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政策。如在1971年进行钢铁行业改革时政府不同意干预行业减产措施,而主张结成行业协调组织由行业自身进行协调。而1976年造船业不景气时,政府则主张造船业采取减产措施。

4.政府反应及时、判断准确、落实彻底,因此效果也就比较显著。如1974年日本通产省做出“钢铁、化工行业一年只批准一项设备投资的决定,并得到首相的认同”等,得到很好的贯彻。

5.公司或企业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愿意配合政府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所结成的“企业间协调联合体”充分发挥了应起的作用。

近几年政府的干预减少是因为钢铁工业内部已形成了对付各种来自外部和内部不利因素的机制,能自发和主动地采取措施。最近一个重要的对钢铁行业的政策支持,是在会计制度上承认了所谓的“单独结算”和“合并结算”,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日本钢铁联盟

日本钢铁联盟是一个社团法人。它由经营炼铁、炼钢、轧制及其他与钢铁有关的64家公司(企业)68家商社和6个团体为会员组成。其从事的事业以追求钢铁行业的健全发展和为日本的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贡献为目的。它的政府对口单位是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钢铁科。

钢铁联盟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如下:

1.进行与推进钢铁生产、流通、贸易及消费有关的调查研究;

2.促进和加强钢铁技术开发及推广;

3.进行与钢铁行业环境、安全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措施实施工作;

4.与钢铁行业劳动及经营的改进和合理化有关的调查研究;

5.推进与钢铁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6.推进有关钢铁交易合理化的工作;

7.推进有关振兴钢铁贸易有关的政策实施;

8.收集及提供与钢铁有关的信息;

9.向政府及有关机构表明、申述与钢铁行业有关的意见,答复一些问题。

10.除上例以外,还有其它为实现本联盟目的所必要的事业。

伴随日本行政机构的改革进程和各行业结构改革以及大型钢铁企业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日本钢铁联盟也从1994年左右开始着手进行改革,并于1997年初基本完成。

此改革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内容进行:

1.对各委员会和事务局的设置进行分析研究,并进行重新设置。其直接结果是原38个委员会减少至18个委员会。

2.新设置标准化中心。

3.修订人事和分配制度。

钢铁工业在日本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钢铁联盟(和钢铁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日本经团联(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会馆就可见一斑。经团联的会长(董事长)长期由钢铁界人士担任,除九十年代有一段时间由其他行业(松下电器公司、丰田汽车公司)担任外,最近又由新日铁公司董事长担任会长。因此钢铁行业的意见一直对政界有着重要影响。

钢铁联盟对日本钢铁工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对于钢铁行业内公司、企业间关系的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的协调,新设备的研制、新技术的开发,钢铁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接轨,钢铁统计,国际合作等方方面面钢铁联盟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钢铁行业的历次结构改革中其作用不可小看。

为了让日本政府采取的经济措施和补充财政预算更合理地实施,钢铁联盟代表钢铁界于2000年向“经团联”提出了74项废除不合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2001年除去已解决的项目后又提出了31项意见和建议。

()日本钢铁工业的几个特点

1.在钢铁工业的结构改革中,政府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及时予以指导,钢铁联盟协调各专业行业协会及时采取措施。

2.专业行业协会有很强的行业自律作用。重行业利益,并无地方利益的影响。

3.各大钢铁公司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动作有快有慢,但措施都很坚决和果断。并有着全行业共存亡的决心。

4.钢铁联合企业在钢铁工业中仍保持绝对的优势和相应的竞争力。与此同时适当地发展了短流程工艺。在此过程中政府没有进行过多的干预。

5.在发展多种经营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在与钢铁工业所采用的先进技术相关的领域发展,因此发展得最快的是工程项目领域。

6.日本钢铁公司与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外实施项目中所采取的立场一样,相互协调不互相拆台,也避免相互撞车。

7.日本钢铁工业结构改革所需费用全部是由民间(企业)负担的,政府没有直接出一分钱。但是在政策上给予了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在融资方面。

二、针对技术开发的出资、融资制度

()日本开发银行产业技术振兴资金融资制度

该制度旨在使技术上和经济上有大的风险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制度。是为减轻产业化风险而以长期低利率条件稳定地供应必要的资金,且以积极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

本制度实施对象有“新技术开发(完善研究设施、产业化的开发和新技术的产业化)”,1986年追加了“国际共同开发飞机项目”,1987年追加了“强化宇宙产业基础项目”和“振兴生物制品生产项目”。前两者的利率为开发银行特利5,后两者为开发银行特利4

()由“基础技术研究促进机构”的出资、融资制度

该出资制度是向民间提供进行有关基础技术的试验研究所必要资金的一项制度。与钢铁行业有关的项目有1985年成立的“高性能表面金属材料的开发研究”股份公司,1987年成立的“半凝固加工工艺的研究开发”股份公司。

出资对象必须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企业的法人。其所从事的事业是有关基础研究的试验研究,并以进行基础研究或从应用研究阶段实施为主要目的。出资比率为不超过进行试验研究必要的资金(不包括获得土地和平整土地)70%。出资方式为人股方式。出资期间为从第一次出资后的七年内(有特别需要时为十年)

融资制度是向民间所进行的基础研究有关的试验研究提供必要的贷款制度。

贷款对象为从应用研究阶段开始实施的基础技术有关的试验研究(原则上是五年内结束的)。贷款比率不超过贷款对象经费的70%。贷款对象为设施和设备费、材料费、物料费、劳务费和委托费等各项经费。在实施期间不付利息,结束后根据实施期间的利息和该研究的成果,利息乘以系数10075050250

融资额×实施项目期间×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利率,算出的总额乘以系数110075050250,在偿还融资时分期缴纳。偿还期为实施期间结束后的十年以内,原则上是两次还清。

四、政府拨款(补助金)和税制上的优惠制度

()政府拨款(补助金)

1.煤炭生产、利用技术振兴费补助金

《连续成型焦炭的研究开发》(1978年一1986)

《煤炭直接利用炼铁技术的开发(熔融还原法)(1988年一1995)。补助比率为总费用的23。金额为1037亿日元。

《新炼焦工艺(SCOPE21)(1994年至今)。补助比率为总费用的231996年金额为81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79亿日元。

2.环境协调型金属原材料回收利用基础技术开发费补助金

《新炼钢工艺》,1991年一1999年。补助比率为34(1996年改为23)1996金额为120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139亿日元。

3.合理利用能源的金属制造工艺开发费补助金

《利用电磁力的金属制造工艺》,1995年一2000年。补助比率为121996年金额为16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28亿日元。

4.利用石油替代能源的废弃物处理和再生技术实用化开发费补助金

《废弃物直接熔融技术》,1995年一1997年。补助比率为121996年金额为22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15亿日元。

5.与用于公共设施材料,改善耐候性、耐腐蚀性的加速试验评价方法有关的调查研究费补助金   

1995年至2001年。1996年金额为02亿日元,1997年为02亿日元。

6.产业科学技术开发制度

1996年已结束的项目有《关于超级耐环境腐蚀性能尖端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创造具先进功能的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1997年开始的项目有《超级金属的研究开发》及其它三个项目(《控制铝系超微粒组织材料的研制和技术开发》、《纳米级结晶组织控制材料的研制和技术开发》和《控制非晶结构材料的研制和技术开发》)1996年的金额为035亿日元。1997年其总金额为60亿日元。

7.新阳光计划项目

《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等》。其中钢铁界负责电极、隔片等。其中1996年金额为610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580亿日元。

8.国际标准化研究开发委托费

1996年修正预算后改为200亿日元。1997年钢铁联盟经费为11亿日元。

()税制上的优惠

1976年以前,对研究开发阶段和研究开发成果的产业化阶段等两个阶段均属于税制上予以优惠的对象,但后来改为只对研究开发阶段实施税制上的优惠。

1.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免除制度

始于1967年。当民间企业所投入的研究开发费超过历史最高纪录时,对该金额超过部分的20%从法人税中扣除。但免税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法人税总额的l10

2.促进共同试验研究税制

当国家、大学和民间企业进行共同研究时,对民间企业支出的研究费6%为免税对象。但数额不超过该民间企业所缴纳法人税总额的10%。

促进国际合作试验研究的税制减免对象为生物技术、电子技术、新材料、精密计量检测技术和机械技术等五个领域。

3.促进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税制(也称高技术开发税制)

将获得研究用固定资产额的相当于5%的部分从法人税中扣除。但数额不超过该法人所缴纳法人税总额的13%。钢铁业与之有关的项目有多功能复合型连续炼钢试验设备、同步连铸轧制试验设备等163项设备。

4.促进特定环境技术开发税制

1993331日开始实施。将试验费中相当于6%的金额从税中扣除,但不超过该法人纳税总额的10%。钢铁业与之有关的项目有熔融还原技术、新一代高炉技术、连铸坯生产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钢再生资源化技术、钢铁生产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和渣利用技术等。

5.开发研究用资产折旧时的耐用年数(折旧年限)特例,损失金额计算特例制度

折旧年限由通常的12年至15年缩短为4年至7年。

损失金额计算特例制度是对开始产生研究效果的时间超过开始支出后的一年的项目,在会计记账方面可以采用结转或预先予以扣减的制度。

6.针对矿业技术研究协会和试验研究法人的税制上的特别措施

矿业技术研究协会进行由经产大臣和大藏大臣批准的试验研究并接受试验研究用的机械设备(土地、建筑和运输工具除外)时,该协会缴纳的由协会会员负担的税金额可摊人研究费的成本支出中。

当试验研究法人和特殊法人研究机构得到赞助时,可依照处理一般赞助金损失金额的制度,但对金额加倍处理。

对中小企业进行的研究和开发,从1985年开始设置了旨在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对试验研究费和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所确定的试验研究费可免除6%的税金,但总额不得超过该法人应缴纳税金总额的15%。可与前述《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两者选择使用。

五、钢铁行业的环境保护

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工业迅速发展,其成就令世人瞩目。钢铁工业的生产在1973年也达到顶峰,粗钢产量创历史最高纪录。然而这个时期也正是日本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时候,其中最典型的事例是由于公害引起的“四大公害诉讼”。此即由于工厂废水中的有机水银引起的熊本县水俣病案诉讼,新泻县水俣病案诉讼;由于工厂废水中的Cd引起的“痛痛病”案诉讼和四日市哮喘案诉讼等。引起了日本举国上下的关心和注目,日本政府也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到日本访问时很难将眼前的优美环境与30年前的情景相联系,但这是的的确确发生过的事实,已足以使发展中国家引以为戒。

这样巨大的变化使人们对日本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措施、技术等产生极大的兴趣。在此仅就日本钢铁行业的环境保护情况作一粗略介绍。

()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日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体制确立及其发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法律、法规创立期(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后半期):日本第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是1949年东京都制定的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其后国家在1958年制定了“公共水域水质保护法”、“工厂废水排放管理法”,1962年制定了“工厂废气排放管理法”,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随后陆续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噪音管制法”(1968)、“对公害造成的健康损害进行补偿的特别法”(1969)和“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

2.体系确立期(1970年前后)1970年日本国会审议并批准了14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该次国会在日本被称之为“公害国会”。这些法律有:“公害基本对策法”(部分修订)、“道路交通法”(部分修订)、“噪音管制法”(部分修订)、“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法”(旧“清扫法”全部修订)、“下水道法”(部分修订)、“事业主负担防止公害事业费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农药管制法”(部分修订)、“有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农用土地土壤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已有的有关水质的二个法废止)、“大气污染防止法”(部分修订)、“自然公园法”(部分修订)、“有毒物及有害物管制法”(部分修订)

3.调整期(70年代至80年代后半期)1971年成立了环境厅,对环境保护进行一元化的领导。在这期间实现了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制化(对“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质污染防止法”进行部分修订);设定了比美国严格约七倍的N02环境基准;制定了“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是对由于公害而致使健康受到损害者的行政制度上的救济);对NOx固定发生源规定开始(第一次,至1983年为第四次);制定“环境保护长期计划”。

4.第二次创立期(80年代后半期至今):在该期对S0x排放总量进行了规定,对N0x排放量进行了第三次、第四次强化修正,在与水质有关方面引入了COD总量规定。在此期间废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法”。

()相关组织

日本钢铁联盟是以主要钢铁公司为会员的公益法人,通过下属由会员企业人员组成的各执行委员会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先后成立了“工厂废水委员会”(1958),“工作环境公害委员会”(1967年,现更名为“工厂”),“钢铁行业N0x防除技术开发本部执行委员会”(1973),“钢铁渣资源化委员会”(1973年,目前已取消)。于1989年成立了“地球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

()对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见表1)

总体来看,日本政府一直对钢铁行业进行着称之为“指导”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钢铁行业也和政府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税制优惠措施

措施的内容

防止公害设施的特殊使用年限(国税)

区别于一般有形折旧资产,可特将其使用年限缩短。目前已取消。

防止公害设施的特殊折旧制度(国税)

通过允许在得到防止公害设施的年度进行一次性高额折旧,减少该年度法人税,以减轻设备投资负担。1973年度实行。第一年度特折旧1/21995年度实行。第一年度特折旧18/100

对无公害化生产设备的特殊折旧制度(国税)

1973年度行实。在第一年度特折旧1/3。目前已取消。

防止公害准备金制度(国税)

允许得到属于大藏省认可行业的经营者相当于收入金额的3/1000的金额作为准备金。目前已取消。

免征固定资产税(地方税)

1970年度几乎所有防止公害的设施均为免征税金对象设施,但目前仅有污水处理设施、烟气处理设施继续执行该政策。

 

西欧钢铁工业相关政策

西欧是近代钢铁工业的发源地。1875年英国、德国和法国钢产量合计达到135万吨,占世界70%以上。从19世纪70年代起至1913年由于西欧及世界其他国家工业化的需要,世界粗钢产量迅速提高。到1880年世界钢产量440万吨,其中英国为132万吨,是世界最大的产钢国。1890年世界钢产量达到1240万吨,此时美国已成为世界最大产钢国,但是西欧仍是世界钢铁工业基地之一。到1910年世界钢产量已达6000多万吨,其中西欧的钢产量2000多万吨,占世界钢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1914年至1945年世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这两次战争都是在欧洲本土爆发,对西欧钢铁工业破坏极大,尤其是第二次大战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二战后西欧各国均进入了战后恢复重建时期,这些国家的经历大致相同,即从1945年至60年代为战后恢复重建期,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为改扩建期,从80年代初进入调整期。

一、战后西欧加快钢铁工业发展的政策

西欧各国的钢铁工业在第二次大战中遭受严重破坏,战后急需进行恢复。与此同时,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和各制造产业部门也遭受极大破坏,也要求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部门快速恢复和重建。这也是大力推进整个经济进行战后重建的唯一方法。战后西欧各国政府对钢铁工业采取了扶植和资助政策,并对钢铁工业实行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手段。西欧多数国家先后对本国的钢铁工业进行了国有化改造。钢铁企业由政府出面直接管起来,如法国钢铁工业国有化程度达到84%,英国83%,比利时73%,卢森堡100%,意大利55%。

19527月至19573月,比利时、联邦德国(原西德)、法国、荷兰、卢森堡、意大利先后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4月,六国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从1973年起西欧的其他国家陆续加人欧洲共同体。到1986年欧共体达到12个成员国,1993年在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的基础上,欧洲联盟成立,简称欧盟。由于欧共体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做出决定,故目前“欧共体”和“欧盟”两种称谓均可使用,但法律文件和对外签署协议仍需用“殴共体”。欧共体成立后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竞争,为其钢铁工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技术实现现代化改造提供条件,从而使欧共体各成员国钢铁工业在战后初期取得了重建的成功。此后一段时期西欧经济腾飞,钢产量迅速递增。原西德在1955年至1974年的19年间钢产量增长了1495%,年平均增长率达57%。意大利、法国和英国在此期间钢产量的增长率分别是3412%、1146%和110%,而年平均增长率分别是89%、57%和11%。

此后的若干年欧共体各成员国仍在继续执行大力扶植和资助钢铁工业的政策,这些政策使战后20多年的西欧钢铁生产能力出现严重过剩,同时竞争能力下降。西欧各国所执行的政策还对那些跟不上时代潮流的落后陈旧钢铁生产能力起着保护作用。在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欧共体为了维持高生产成本的钢铁企业开工率,采用直接生产补贴金或出口钢材补助金方式来保护庞大的欧共体钢铁工业,由此也引发了欧美之间多次激烈的钢铁贸易战。

虽然西欧各国政府对钢铁工业采取的都是大力扶植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并不完全一样。例如,法国政府制定的政策是直接对钢铁工业投资并对钢铁工业进行行政指导,以改造和扩大钢铁生产能力,还对钢材价格实行控制政策。在法国,所有钢铁公司经理和文职人员都必须接受国家教育并参加国家综合技术协会,才能上岗从事工作。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对钢铁工业不提供任何的资助,他们所采取的政策是对钢材贸易实行控制。在意大利,由政府制定钢铁工业发展规划,把推进钢铁工业发展作为支持地区重工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帮助该地区经济腾飞和发展。在英国,政府对钢铁工业干预程度则取决于执政党的政策。在西欧各国政府尚未对钢铁工业进行干预的时候,英国工党政府在1950年对钢铁工业实行国有化政策,即采取钢铁工业由政府直接包下来的政策,翌年新上台的保守党政府反对工党的钢铁工业国有化政策。又把钢铁工业重新转为私有化企业。但是,1953年保守党政府又开始对钢铁工业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保守党政府责成当时英国全国钢铁委员会承担对英国钢铁工业界各种活动进行评估和审批的职能,并且由保守党政府出面组织各钢铁公司就钢铁价格制定进行协商。随后,于1967年工党再次上台执政又重新对钢铁工业实行国有化政策。原西德则是通过赋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对钢铁工业的投资,但不对钢铁工业采取直接补贴的资助方式。当然原西德钢铁工业迅速发展除了政府的大力扶持政策外,还得到了美英的大力援助,美国从1945年至1952年给原西德钢铁工业财团90亿美元贷款。1950年至1953年美国和英国又向原西德钢铁工业投资134亿美元。1948年原西德货币改革时允许银行和工业财团将国家旧债券兑换成新债券,对原西德钢铁工业集团积累资金起到重要的作用。1949年至1955年原西德政府给钢铁工业投资218亿美元。1953年和1954年实行两次税制改革,使钢铁工业集团税率减少25%;同时,对出口钢材产品关税给予优惠待遇,甚至免税,以加强原西德钢铁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原西德钢铁工业1977年的资本构成是:外部资本金高达687%,企业自有资本金仅为313%。1978年蒂森钢铁公司自有资本金占257%,与之相比美国钢铁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则高达501%。可见原西德政府对钢铁工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获得大量低息的外部资金,促进了钢铁工业高速发展。

西欧钢铁工业的国有化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到80年代末,西欧约50%的钢是国有企业生产的。在有些国家中这一比例还要大些。例如法国最大的两家国有公司的产量占钢总产量的68%以上。德国最大的两家国有公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2%。意大利最大国有公司的产量占全国的58%。

二、西欧克服能源危机采取的政策

1973午第一次石油危机引起的供需巨大变化震撼了世界钢铁工业,同时其它替代材料的竞争也显现出来。这些暴露了欧共体对钢铁工业过分扶持政策带来的生产能力增长过快、生产能力大大高于实际需求的问题。此时西欧钢铁工业陷人能力过剩的困境,并且钢材市场的逐步国际化,西欧各国及国内各企业间竞争激烈,而钢材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产品竞争力不强,也造成企业的严重亏损。这是西欧钢铁工业最困难的时期,为了扭转这一局面,1980年欧共体正式宣布欧洲钢铁工业处于危机之中,同时采取了限制粗钢产量的政策,规定了最高总产量限额和欧共体成员国内大多数品种钢材贸易量的最大限额。此外,经欧洲委员会同意,欧共体还通过了限制成员国对本国钢铁企业资助的决定。这就是“自愿限制协议”。根据此协议,欧共体成员国只能为降低生产能力给企业提供资助。该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给欧共体成员国钢铁工业的重建和合理化改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到80年代后期,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等因素使欧洲的钢铁工业有所恢复。然而,90年代初欧洲钢铁工业又一次遭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1991年陷入金融危机,钢铁生产能力再度出现大大过剩局面。为此欧盟继续采取降低产能的政策,于19932月开始执行重建计划,主要内容是从1993年至1995年削减过剩能力1900万吨至2600万吨。为顺利执行此计划,19931217日欧盟在工业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四国的六个国有企业合理化计划。根据该计划,四国政府将向六家国有钢铁企业提供68亿欧洲货币单位(77亿美元)的补助金,使这些企业削减产能550万吨。

在削减产能的同时,从70年代中期起西欧钢铁工业开始大幅度裁减雇员,从1974年至1996年欧共体成员国钢铁工业的雇员人数呈直线下降,从998万人降至306万人,下降率约70%。裁员使工作效率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国家的劳动生产率从1974年的190吨提高到1996年的500吨以上。与此同时,西欧所有国家的钢铁工业总人数也从1974年的998万人降至2001年的27万人。

三、为提高竞争力采取的政策

欧共体的自愿限制体系大约在1985年开始解体,且于198871日宣告终结。从1985年开始,欧共体各国钢铁工业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但是得到的支持与扶持少了许多,甚至取消,钢铁工业受保护程度被大大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西欧钢铁工业开始出现私有化,例如英国钢铁公司于1988年至1989年进行私有化改造,后来德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先后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私有化浪潮冲击了西欧各国钢铁工业的结构基础,它不仅改变了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且还是钢铁工业“国有公司”时代结束的信号。至1998年,欧盟国有钢铁企业生产的钢占全国产量的比例低于5%。

在“国有”时代,钢铁公司不会被其它国家钢铁公司接管和兼并。到90年代随着西欧钢铁企业私有化广泛且有效地进行,才有可能在西欧成立在不同国家设厂的真正跨国钢铁公司。90年代以来在西欧形成合资和兼并浪潮,并且此浪潮日益向超越国界方向发展。欧洲的钢铁界业内人士认为钢铁工业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它的发展趋势是将涌现出“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生产规模大的大公司”。1997年西欧的兼并之风达到高潮,人们把这一年称为欧洲钢铁工业的兼并年和合理化改造年。西欧的10家公司参与了此项活动,这些公司的粗钢生产能力共计4300万吨,占欧洲产量的30%。在这个兼并过程中,少数在全球具有实力的钢铁公司本身就是旧的国有“重点企业”。此外,为适应竞争领域内的巨大变化,近年来西欧的主要钢铁公司大幅度增加了国外投资。分析家认为“欧洲钢铁垄断”开始出现。

在西欧钢铁工业大规模兼并中存在着如下特点:

1.通过强强联合跻身世界顶级公司之列

在西欧钢铁企业兼并浪潮之前,世界上只有浦项钢铁公司和新日铁公司的产量超过2000万吨。当时西欧虽有几家公司,如英钢联、于齐诺尔等公司排在世界第三位、第四位的位置,但是钢产量却比浦项、新日铁这两家世界顶级公司相差许多。德国甚至连最大的钢铁公司蒂森公司1996年的世界排名也仅在第11的位置上。19973月蒂森公司与德国第二大钢铁联合企业克虏伯公司合并,此次合并使新集团(蒂森×克虏伯公司)的产能达到1900万吨,完全可与当时欧洲最大的几家钢铁公司匹敌。

与此同时,卢森堡阿尔贝德公司对西班牙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阿塞雷利公司进行控股从而形成世界第三大钢铁公司。另外还有法国于齐诺尔公司、意大利里瓦公司的兼并都采用了强强联合的方式。

通过这些强强联合,欧洲出现了产能超过2000万吨的公司,即阿尔贝德公司及于齐诺尔公司。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尽可能地提高利润、降低成本,2001年欧洲出现了更大规模的企业合并事件,这就是欧洲最大的两家钢铁公司阿尔贝德公司和于齐诺尔公司以及阿尔贝德的控股公司阿塞雷利公司合并,组成欧洲最大的,也是世界最大的钢铁集团——阿塞勒集团。该公司成立形成4600万吨产能,远远超过新日铁、浦项钢铁公司、LNM等处于世界顶级的公司。该公司的三个核心领域,即碳钢扁平材、长材和不锈钢均处于世界前位,尤其是碳钢扁平材不论从产量还是从产值上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钢扁平材生产企业。这更是通过强强联合成为世界顶级公司的一个具体实例。

2.以产品专业化为基础,注重横向合作

为了尽量减少企业间的不必要竞争,西欧钢铁企业在结构调整中十分注重发挥专业特长,发展高附加值品种,摒弃非特长产品。例如,法国于齐诺尔公司早在1986年与萨西洛尔公司合并时就放弃了普通长材的生产,将发展重点放在生产扁平材、不锈钢、特殊钢等产品上,并于1999年进一步放弃特殊钢生产。荷兰霍高文公司在1995公司结构调整时放弃了中板生产,其带钢生产原料来自蒂森×克虏伯公司。当然,目前霍高文公司建设薄板坯连铸机,以便解决带钢原料问题。再如,蒂森克虏伯公司、曼内斯曼公司、尤金公司等虽然在热轧板卷方面是竞争对手,但在管材生产方面又是合作伙伴。

四、欧盟对其成员国钢铁工业发展中的作用

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在钢铁工业调整期间所起的作用有如下几方面:

1.对失业人员进行补贴,并使职工队伍年轻化

早在50年代初期,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时规定其成员国的各公司按每产一吨钢交纳若干金额作为基金,也就是说大公司交纳的费用较多。欧洲煤钢共同体最初将此费用作为教育、培训职工及研究与发展用资金。从80代起,欧共体国家开始进行钢铁工业调整。也就是从此时起欧共体根据共同承担困难的原则,将此资金用于对因企业关闭而失业人员的补贴。发放原则是,失业人员在失业的第1年可得到原工资的95%,第2年得到工资的90%,以此类推,每年减少5%。此外,西欧的钢铁公司往往并非是整个公司倒闭,而是关闭个别老厂。因此,在旧厂关闭时,公司将厂内的年轻工人调往仍继续开工的工厂。与此同时对年龄超过50岁的工人劝其退休。通过这样的调整使企业职工队伍年轻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2.对关闭旧厂的地区给予优惠贷款,鼓励该地区经济发展,以创造就业机会。

3.鼓励公司兼并

根据共同承担困难的原则,欧共体鼓励公司兼并。他们认为通过企业兼并除了可提高竞争力外还可分担设备关闭所承受的损失。例如一家能力为200万吨至300万吨的热轧板卷厂因竞争能力较小而关闭时,无论是厂家还是职工都要承受100%的损失。但如果一个有4条能力为200万吨至300万吨生产线的大企业,当关闭其中一条生产线时,该公司所承受的损失只有25%。

近年来,欧盟对钢铁的补贴相当大,约合数百亿美元。新的欧盟钢铁资助法已于19971月生效。新章程表面上是削减了各成员国的补贴,实际上却扩大了资助的范围并允许实行补贴。其中包括:①向研究和开发提供资助;②向环保改造提供资助;向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工厂提供资助;向过剩的劳动力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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