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2007年一季度产品价格政策主通知
关于二○○七年第一季度宝钢股份碳钢产品订货、销售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宝钢国际各地区公司及专业公司、销售中心各产品部并产品室:
现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季度产品订货办法及销售价格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订购二○○七年第一季度宝钢股份产品,分别由宝钢钢贸、南方公司、北方公司、西部公司、华中公司、宝钢商贸、浦东国贸、宝山公司和股份公司销售中心等代理或承接订货。
二、二○○七年第一季度宝钢股份各产品的订交货期为“按月订货,按月或周交货”。
三、产品价格
1、各品种销售价格执行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价格目录》(二○○七年第一季度)的价格。(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一)。
本期公布的《产品价格目录》是以执行预收全部货款为前提、以各交货月15日为贴息基准日之价格。该目录中所有产品的价格已含通常包装的包装费及厂内运杂费,但不包括用户对产品的精度、表面、涂镀层以及包装等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加价。
2、预收款包括货款和运费。
四、合同结算价格优惠、加减价实行办法:
1、对于款到订货之日与贴息基准日(合同交货月15日,下同)相同的合同,结算价格无贴息性优惠或贴息性加价;
2、对于款到订货之日在贴息基准日之前的合同,对结算价格给予贴息性优惠,优惠幅度以上述两个日期之间的实际天数(含付款基准日,下同)为计算依据。
3、对于款到订货之日在贴息基准日之后的合同,对结算价格实行贴息性加价,加价幅度同样以上述两个日期之间的实际天数为计算依据。
4、提前订货优惠:
因考虑生产周期及为保证厂内生产的正常进行,在下表规定的日期及之前订货的给予提前订货优惠10元/吨(不含税,下同)。
品种 | 1月份合同 | 2月份合同 | 3月份合同 |
冷轧各品种 | 11月24日 | 12月22日 | 1月24日 |
热轧 | 11月27日 | 12月25日 | 1月24日 |
宽厚板 | 11月27日 | 12月25日 | 1月24日 |
钢坯 | 1月5日 | 2月5日 | 3月5日 |
线材 | 12月28日 | 1月27日 | 2月28日 |
注:上表中的日期以财务部销售财务审核通过日期为准。
5、贴息与倒贴息标准一律为:月利率5‰ 。
6、享受其它优惠或加减价,在“产品价格目录”的基础上加、减价后再计算具体贴息额度。
五、直供优惠、代理费
直供优惠、代理费执行办法同二○○六年第四季度规定,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二。
六、运费补贴
对发往江、浙、沪、皖以外地区的线材、钢管(含ERW)、宽厚板、热轧、热轧酸洗、 轧硬卷、普通冷轧、热镀锌、镀铝锌、电镀锌、电工钢和电镀锡产品,根据发往地按下表给予运费补贴(单位:元/吨(不含税),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三。
省、市 | 运 贴 | 省、市 | 运 贴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 0 | 黑龙江、辽宁、吉林、广西、贵州、内蒙、云南、四川、宁夏、甘肃、青海 | 125 |
江西、福建、湖北、河南、山东 | 60 | ||
重庆、湖南、河北、北京、天津、海南、广东、山西、陕西 | 100 | 新疆、西藏 | 150 |
七、小批量订货加价
对小批量合同的订货实行加价,具体情况见附件四。
八、对延期交货合同,按宝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九、新试合同的签订按宝钢股份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00七年第一季度钢管订货政策见附件五。
十一、本通知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开始执行,适用于二○○七年第一季度交货期内期货合同的订货。如对二○○七年第一季度交货期内的期货合同价格政策有所变动,对已签订正式合同则实行“遇涨不涨,遇降亦降”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